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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

【字号:    】        时间:2021-12-13      

图为远安县检察院“青春早行人”案例研讨会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张熠)12月6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的指导理念,组织全院青年干警,集中开展案例研讨活动,通过深入分析所办典型案例,培养刑事理论研究分析能力,进一步阐释“少捕慎诉慎押”“优化营商环境”等司法理念的内在联系和重要意义。

主持人介绍基本案情:2021年4月,某矿业公司某矿矿长郑某某在未取得该矿四采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在已封闭的四采区巷道内进行爆破作业,采矿40余吨(价值不足10万元),二日后被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查获。

在案例中,主持人列举了证明该矿井未获许可,擅自进行采矿作业的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等系列证据,提出了该案郑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如何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联系等相关问题,要求参会人员认真思考并说明理由。

与会干警围绕上述问题各抒己见,就非法采矿罪犯罪构成及行为特征、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具体认定、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导向内如何作为提出了多层次意见。针对某种观点持不同意见的干警,相互之间展开了激烈辩论,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进行了多次交锋,也对“优化营商环境”于检察办案中存在的认识误区进行了深刻剖析。整体气氛激烈活跃,论理依据分明。

最终得出以下意见:1.非法采矿罪须以未取得采矿许可为犯罪构成要素,安全生产许可不等同于采矿许可,另所采矿石价值不足10万元,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是须有证据支撑的、实际出现“冒顶”“渗漏”等事故或重大险情,对这“千钧一发”的危险才能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本案经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未提取到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案构成危险作业罪。3.“优化营商环境”在检察实践中仍须在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理念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本质上是为了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并不是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逃避法律追究提供条件,青年干警必须清晰地认识这一点。

青年干警导师唐明赋对这次案例研讨活动进行了点评,鼓励青年干警们认真思考、大胆发言,通过案例研讨更加深入地学习刑事检察理论,不断提升办案能力。

最后,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董明华作活动总结,指出检察办案不仅要贯彻刑事司法政策,更要体现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工作要求,要站在政治角度、大局高度明确今后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树立大有作为、大有可为的检察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