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刘超然)“我偷的几件衣服仅价值几百元,已经向超市赔钱了,超市都不追究了,你们为什么还要给我判刑。”犯罪嫌疑人枚某在讯问室里发出这样的疑问。
2023年8月,枚某按捺不住贪欲,前往本地一大型超市服装区,三次实施盗窃行为,在超市员工报警后,主动上门协商赔偿,了解盗窃衣物价值500多元后,枚某赔偿了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且赔偿的数额高于被盗财物的价值。经公安机关讯问得知,枚某实际是一名惯犯,早在2021年就因在超市内盗窃衣物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五日。枚某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但生活中一直存在占便宜的心理,明明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却总是放纵贪欲,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多次实施盗窃。
枚某总是口头表示忏悔,但并未规范自己的行为。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8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4年3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来到该超市内盗窃两次,而且两次都是盗窃的同一款式衣物。2024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人介绍:“枚某每次实施盗窃,都是锁定盗窃目标后,以其他衣物作掩护,将准备盗窃的衣物拿到试衣间,摘取衣物吊牌后将被盗衣物装入随身携带的背包或手提袋内,又将作为掩护的衣物放回原处,丢弃吊牌后由超市入口处离开。”
枚某自以为手段高明能够掩人耳目,但五次盗窃无一不被超市内的监控捕捉下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发现,与一般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态度不同,枚某只是一再强调被害方已不追究,且自身已经超数额赔偿,寄希望于从轻处罚,思想认识仍未转变。承办人审查案件材料,分析认为枚某以隐秘手段针对同一对象多次盗窃,且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该类行为的打击不仅彰显法律的正义,更实实在在保护了本地的营商环境。
一边是每次到案后的自我检讨与忏悔,一边是行为上不断再犯从不收敛,枚某语言与行为显得格外割裂,对贪欲的放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使枚某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最终枚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