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杰 周倩)“我要上诉,我根本不知道车上有毒品。”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当庭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由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贩毒情侣”双双获刑。
独揽罪责,为贩毒女友开脱
“我只告诉她去潜江约朋友一起玩,她并不知情”“我不知道他在贩毒,我是无辜的”。2024年4月17日17时许,田某驾车带向某某返回宜昌时,在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4袋、现金7万元。经检测,这4袋毒品疑似物中均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99.17克。然而面对警方的讯问,向某某独揽罪责,田某矢口否认。难道田某真的是被向某某欺骗?还是二人“伉俪情深”、袒护包庇?
事实上,向某某和田某相识时间并不长。现年49岁的向某某有吸毒前科,随着毒瘾越来越大,他逐渐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2022年7月左右,他认识了小他1岁的田某,不久,二人便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
2023年4月16日,向某某经与上线联系,前往湖北潜江购买毒品,为此还向田某借款15万元。此次行程,向某某带着田某和15万元现金,并让田某充当司机,一路形影不离,只至次日二人返回宜昌时被当场抓获。
该案涉及毒品数量大,且向某某到案后极力袒护田某,田某也拒不认罪。经审查,我院依法对向某某批准逮捕;因指控田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按理说,田某具有一定的生活阅历,作为共同生活的情侣,其对向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的一些反常行为真的毫不知情吗,这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最大难题。
两次退查,“零口供”追捕
“毒品犯罪隐匿性强,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必须在其他证据上下功夫。”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寻找补强证据的突破口。
根据办案经验和相关人员的证词,检察官将目光锁定在田某的手机上,要求侦查机关从田某的网购记录等方面补充侦查。不出所料,在田某手机购物软件上,侦查机关发现了多条购买小号透明塑料袋、小盒卷装锡纸、“仿真冰”等与毒品相关联的购物记录及商品浏览记录,结合田某的年龄、与向某某特殊关系、生活阅历等综合分析判断,承办检察官认为田某对向某某贩卖毒品是知晓的,并且为向某某提供了帮助。
“那不是我买的,是向某某用我的手机买的。”再次讯问,田某仍然极力狡辩。秉持严谨细致的态度,检察官根据二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进行分析判断,详细制作向某某与田某在潜江进行毒品交易的行程轨迹图,梳理其中的证据缺漏、瑕疵后,通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二人共同完成毒品交易的证据链条。
最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构建起有力的指控证据体系,该院果断决定对田某“零口供”追捕。
引导侦查,1起牵出35起
“贩卖毒品的关系网往往错综复杂,涉及人员多,向某某极有可能不止这一起。”在引导侦查的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一个陌生电话号码在向某某的通话记录中多次出现,且通话时长均很短暂。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很快锁定了电话号码的使用者——胡某某。
“我给向某某介绍过买毒品的人,有些吸毒人员也会直接找他购买。”胡某某到案后供述。原来,胡某某与向某某在2000年左右就已相识,中间一度断联。至2022年10月两人再次联系并“一拍即合”,胡某某充当“中间人”,介绍吸毒人员在向某某处购买毒品,从中收取好处费。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胡某某介绍,向某某向吸毒人员共贩卖甲基苯丙胺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3颗(约8.3克),胡某某非法获利8490元。
以胡某某为切入点顺藤摸瓜,逐步牵出6名吸毒人员,通过整合相关口供证据和综合分析论证,证实向某某共计进行过35笔毒品交易,贩卖甲基苯丙胺2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5颗(约25.5克),收取毒资5.671万元。
至此,1起贩卖毒品犯罪牵出1名下线、6名吸毒人员、35笔毒品交易,向某某、田某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和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均受到了法律严惩。“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仅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引导侦查机关全面仔细收集证据,将涉毒人员一网打尽。”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