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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贯彻落实监督规则 精准民事诉讼监督

【字号:    】        时间:2021-11-17      

本网讯(通讯员 彭婧)为适应新时代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规则》的修订,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10章135条,与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了11条,对原条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70余条。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监督规则》,检察官选取部分重点条文,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扩展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1.全面强化依职权监督

监督规则试行版中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仅有三项: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对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规定缺乏兜底条款。

此次《监督规则》的修订,将依职权监督情形扩展为六项,增加项中价值度较高的有两项: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能否不依当事人申请,而直接依职权监督,始终争议较大。检察机关认为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符合“损害两益”的情形,应当依职权监督。而反对者认为司法秩序不是当然的国家利益,不符合依职权范畴。此次修订回避了上述学理争议,直接规定为了依职权监督情形,解决了检察监督实践痛点。

二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该条虽然表述较为严格,但因未被类型化,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兜底条款的作用,意义重大。同时,该处的“重大”和“必要”应当以检察机关的独立判断为准,给了检察机关较大的依职权监督的空间,例如涉及群体利益的典型案件、有重大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及同案不同判的批量案件等。

该条规定中关于依职权监督案件不受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申请再审的案件,已无法申请监督,可以评估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监督的范围,如果符合或许可以使已经封闭的法定程序重启大门,对当事人意义深远。

2.全流程和全类型监督

民事案件从立案、审理、裁判直到执行,包括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民事非诉执行依据的执行,无论哪个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一是《监督规则》专章规定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即在诉讼中即可启动对审判不当行为的监督程序,又被称为诉中监督,涵盖了保全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

二是《监督规则》专章规定了执行监督,对该章的每个条款均作了修改,将两高的相关文件内容融入体系,将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均纳入监督范围。

三是《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也纳入了监督范围,可以参照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的程序进行监督。

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3.明确可以调取审判副

检察院审查民事监督案件是否可以调取法院审判卷宗的问题,在监督规则试行版中已经基本解决。但调取卷宗的范围,是否可以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在检法之间始终存有争议。绝大部分法院不允许检察院调取副卷,认为副卷属于法院内部讨论、审批内容,不属于监督范围,对民事案件审查无宜。

此次《监督规则》将调取副卷于流程中明确,一方面使检察机关能更了解法院作出审判结论的背后考量,衡平抗诉权行使与保证审判权威的法益,另一方面也可促使法院规范合议程序,保障法官独立审判。

4.延展了调查核实范围

《监督规则》依然延续了试行版中调查核实“大敞口”的规定,即只要符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检察官可独立判断是否行使调查核实权。同时,调查核实的手段均予以了保留,包含了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意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及其他等丰富的核实手段。而鉴定意见等实践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引入了检察技术人员的审查制度,为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提供了技术和制度保障。

三、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效力

5.明确虚假调解可以抗诉

虚假调解案件占虚假诉讼案件的一大部分,但因是调解书结案,根据原试行版,只能通过检察建议予以监督,无启动再审的强制力。为了能强化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检察机关将虚假调解妨碍司法秩序解读为侵害两益,从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予以抗诉,但并未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可。

此次《监督规则》的修订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民事调解书可以抗诉,从根本上解决了虚假调解监督强制力的问题。

6.明确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对“新证据”资格严格审查的要求,不再强调对新证据的形式审查,而侧重对新证据的实质审查,即当事人在原审结束后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裁判。此次《监督规则》的修订与其保持一致,并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效力进行了规定。

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轻易以当事人原审未提供该证据或逾期提供证据没有正当理由而否定其证据资格。

二是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也属于“新证据”范畴,如果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就应当认定该案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再审事由,符合再审条件。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持续有效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依法监督、精准监督,不断提高办案成效和水平,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增强民事检察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