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刘昌兰)“我只是一时糊涂,想着贪点小便宜,只拿了几件不值钱的小东西,现在我知错了……”当检察官问起盗窃原因时,万某某悔不当初。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爱贪点小便宜,以为自己“顺手”拿点小东西不是大事,也不会被人发现,被发现大不了还回去就是了,怎么可能违法,甚至受到法律制裁?殊不知恰是这种贪小便宜的心态,结果把自己“顺”进了法律的牢笼。近半年秭归县检察院受理了4起超市盗窃案。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2年3月至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分3次在秭归县茅坪镇A超市服装区将挑好的衣服在衣帽间试穿,然后采取内穿的方式或以放入手提袋夹带的方式带出超市。盗窃店内4件衣服,价值约1391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21年8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3次在秭归县茅坪镇B超市内以购买东西为由,将超市内的散装小零食盗走装在随身携带的包里,后未付款就带出超市。
案例三:
2021年7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在秭归县茅坪镇C超市、D超市内,乘服务员不注意,多次盗取店内衣服夹子、堵臭器、毛巾、橡皮绳、洗发水等生活用品,盗窃物品价值约100元。
案例四:
2021年10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采取将选取的商品藏匿于随身携带的斜跨包内,然后继续在超市内选购商品,最后以夹带的方式,将未结账商品从超市带走离开,以逃避结账的方式在秭归A超市内盗窃牛肉、猪肉、姜蒜等商品10次,价值约533元。
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购物之便,多次盗窃生活用品、食品等,金额不大,次数不少,已达到“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的情形,涉嫌盗窃罪,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对盗窃行为、数额、次数所涉及违法犯罪情形及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均有所规定。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为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到时悔之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