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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容留吸毒触刑律 如此“好客”可不行

【字号:    】        时间:2021-12-13      

本网讯(通讯员 韩秀)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可有的“瘾君子”不但自己沉迷毒品无法自拔,还“与人方便”为“朋友”吸毒提供毒品和吸毒场所。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多起容留他人吸毒所而获刑的案件。

案例一 居家住所内多次容留一人吸毒

嫌疑人王某甲与孙某某原系同事关系,孙某某辞职离开秭归后,二人一直保持联络。2021年5月的一天,孙某某回秭归找王某甲玩,后二人商议共同购买毒品吸食,因孙某某在秭归没有住所,王某甲遂将孙某某带至自己的租住屋内共同吸食毒品。

2021年5月至8月期间,王某甲先后4次容留孙某某在自己的租住屋内吸食毒品,2021年9月29日,王某甲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我院批准逮捕。

案例二 酒店开房间一次容留多人吸毒

2020年6月20日,嫌疑人龚某某在秭归县某酒店登记入住一房间。当日下午,龚某某与朋友们吃完饭后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并一同回到登记入住的酒店,随后龚某某在房间内自制了吸毒工具“冰壶”,并同三名朋友轮流吸食了毒品。

2020年10月16日,龚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 居家住所内多次容留一人吸毒

2021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嫌疑人王某乙与若干朋友在秭归县某餐馆吃完饭后相约“炸金花”赌博,参与赌博的人员共同商定每局从赌资中“抽水”用于消费,当晚共抽水1.6万元。赌博结束后,王某乙应一朋友邀约与两名参赌人员共同到秭归县某KTV包厢内共同吸食毒品,后王某乙花费1.35万元支付毒品及KTV包厢房费。

2021年11月5日,王某乙因涉嫌赌博罪被我院批准逮捕,11月20日,王某乙因涉嫌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秭归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隐蔽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租住屋或饭店、酒吧、宾馆、KTV等娱乐场所或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

2、哪些情形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容留他人吸毒有什么后果?

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毒品是万恶之源,它不仅摧毁人的意志、人格及良知,还严重危害身心健康,且易诱发其他犯罪,是破坏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吸毒本身只是违法行为,但容留他人吸毒就是对毒品衍生犯罪的纵容和包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谨慎交友,远离“瘾君子”、勇于对毒品说“不”;朋友之间即便关系再好、交情再深,也要遵纪守法,恪守法律红线。唯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才能营造绿色清新的社会环境,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