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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超速+无证+醉驾 97后小伙获判实刑

【字号:    】        时间:2019-07-29      

本网讯(通讯员张梦瑶)近日,由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宣判。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查明,201931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酒后驾驶一台越野车由秭归县水田坝乡沿江路向农苑打蜡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水田坝乡加油站路段时,因为车速过快方向盘打不及,车辆失控冲进加油站,撞停在该加油站配电房处,造成两人受伤及该加油站部分财产受损。经认定,董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95mg/100ml。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16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董某某于2018528日因超速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114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95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具有两种以上增加刑罚量或基准刑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某不宜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被告人董某某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承办检察官对其作出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的量刑建议,并被该县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