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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为群众办实事|提出的缓刑建议不能改

【字号:    】        时间:2021-04-30      

本网讯(通讯员彭玉华)王某容长期在外务工,未在长阳居住,不易监管……”

王某容未取得安徽桐城市居住证……”

20213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收到了县司法局和安徽桐城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容社会调查的回复,两地司法局均认为王某容不具备当地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原来,被告人王某容曾于2013年携带私藏的六斤多硝铵炸药和六发雷管,两次到朋友采石现场进行爆破,收取费用3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该院检察长、承办检察官乔长松和助理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了解到王某容在安徽桐城市务工,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主动投案后他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该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移送法院起诉,依法对王某容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收悉回复后,乔长松并没有改变量刑建议,他坚定的认为:我们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提出缓刑量刑建议,不能因为务工和住所问题就认为不适合非监禁刑罚!

乔长松和助理立即联系县司法局进行沟通协商,就王某容在长阳的稳定住所和务工方式多次交换意见,努力创造条件便于社区矫正依法监管。他表示,能否适用缓刑,更重要的是从实体上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乔长松再三叮嘱王某容,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规定,在长阳县内稳定下来,按时报到接受监管。

330日,王某容适用社区矫正被予以通过。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感谢检察官,我差点以为我要被关进去了。日后我一定遵守规定,接受监管。庭审结束时,王某容感激地对乔长松说。

据了解,王某容现在一直住在长阳磨市镇的父母家,已联系好一家企业进厂务工,社区矫正记录良好。

缓刑还是实刑,对于检察官来说只是一个决定,可对于被告人来说,关系到切身利益乃至整个人生。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和每一次服务中,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牢牢放在心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善意、实实在在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