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刘倩)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近期,秭归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从2016年起在经营早餐店期间,在包子、馒头的制作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加快发酵速度,将制作的包子、馒头进行销售。后被相关单位抽查发现,经抽样检验,杜某某制作出售的馒头等面食中含铝残留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办理过程中,发现杜某某从2016年开店起就多次使用含铝泡打粉添加于馒头、包子的制作中,直至2020年被相关单位查处,杜某某称自己并不知晓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近几年也一直有类似案件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的短板与不足。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秭归县检察院于近日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一份。该建议主要从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定期抽查、突击检查,以及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颁发审查,通过对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进行风险分级管理,特别是涉及面广的早点、小吃等食品经营门店,应当重点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人员关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引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方面提出建议。
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你知道多少?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三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最后还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食品安全要人人参与,和谐社会才能人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