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李淑权)近日,枝江市院针对该市看守所在械具使用方面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六条建议,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定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严格依法使用械具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看守所执法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械具使用的具体规定,不断夯实履职能力,提高民警管控在押人员的水平,促进民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械具、安全执法。
二是明确使用械具的种类、目的及情形。组织民警正确理解使用械具的目的及六种使用情形,严禁以械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
三是严格执行械具使用审批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械具使用审批规定,避免擅自使用械具情况发生。
四是严格执行械具的使用要求。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时应当口头告知理由;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在押人员,严禁给在押人员带紧铐、双铐、背铐、双镣等,对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必须由看守所民警执行;脚腕束缚带不能与脚镣同时使用,手腕束缚带或者肘臂束缚带不能与手铐同时使用;医生应当每日检查其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再加戴械具的,应当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提出书面建议,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民警必须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在押人员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及时处理。加强与加戴械具人员的谈话管理,随时掌握动态;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当慎用警用约束带,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确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警用约束带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除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执行相关规定外,必须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对临时固定措施提出纠正意见的,看守所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室。
五是对现有械具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非制式械具,坚决杜绝滥用械具的行为。认真检查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规范,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违反使用械具的坚决予以纠正。
六是及时联系、互通情况。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后,及时与本院驻所检察室互通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