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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组织学习《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字号:    】        时间:2019-10-08      

本网讯(通讯员祝珊珊)近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迅速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方案。

《规定》共30条,部门负责人原文传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并要求将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的监督意见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通过学习,引导干警准确理解新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精神,干警们一致认为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规范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表示会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