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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两职务犯罪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

【字号:    】        时间:2016-09-21      

 

图为远安县院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向明成 付家新)914日,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吴欲晓专程来到在远安县院,主持对人民监督员提请的徐某某挪用公款案、王某受贿案是否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评议。

远安县院于2016330日、31日分别对徐某某挪用公款案和王某受贿案立案侦查。随后,人民监督员就徐某某、王某是否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该案是否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等提出监督意见。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遂提请宜昌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并由宜昌市司法局随机抽选三名人民监督员对两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监督评议中,该院诉讼监督部承办人汇报了两起案件的查办经过、案件定性、事实证据,以及徐某某、王某系的主体身份、查办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材料。随后,人民监督员就“相关公司的性质、徐某某、王某系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和是否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几种情形之一,徐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属于何种情形”等进行了质询,承办干警逐一作出了解释和解答,并主动向人民监督员开释了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

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回避后,由3名人民监督员推荐一人主持对两案件进行了评议,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其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对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