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远安县法院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庭审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付家新 何远荣)11月26日,远安县检察院邀请辖区内2名人民监督员,观摩了该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庭审,并对检察官的表现进行监督评议。
该案是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被告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人民监督员全程观摩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沉着冷静,缜密严谨,针对指控的犯罪逐一举证,思路清晰,有理有据。由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对被告人耐心进行法律教育,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观摩结束后,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在法庭庭审现场进行座谈, 人民监督员罗金桂、人民监督员、律师易俊围绕公诉人的语言表达、法律运用、讯问内容、举证质证等进行了评议,在肯定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好的同时,对公诉人在出庭中存在的释法说理不足等提出了中肯意见。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实施后,该院通过与各检察部协调,找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切入点,搭建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的平台,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多种方式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及整改,对提高检察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