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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人民监督员观摩全国首例“质押车套路贷”庭审

【字号:    】        时间:2018-11-22      

图为人民监督员观摩全国首例“质押车套路贷”新型犯罪案件庭审

 

本网讯(通讯员龙贵兰)1114日,应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四名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当阳市人民法院,现场观摩该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吕某某等21人抢劫、盗窃、诈骗、伪证等一案公开庭审,共同见证阳光检察。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人数众多、跨多省、链条式分工作案、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的大型涉恶案件,也是全国首例“质押车套路贷”新型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57月,被告人吕某某注册成立临海市海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67月,被告人周某某注册成立临海市通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67月、10月,临海市通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海市海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授权二公司分别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以其名义开展汽车按揭担保服务业务。

201610月,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卢某甲商议以提供贷款为名,欺骗他人签订车贷合同,实施诈骗、抢夺、盗窃犯罪,牟取暴利。周某某、吕某某、卢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和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物色急需贷款的客户,以签订车贷合同可办理贷款为名,诱使客户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并编造客户职业、收入情况,骗取银行贷款,同时诱骗客户签订分期购车反担保合同、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辆处置特别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人陈某某则根据周某某、吕某某的要求提供购车的首付款。周某某、吕某某安排张某某、被告人褚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带客户到车行购买二手高档车,但购买的车辆不交给客户,由褚某某等人将车辆开至陈某某等人处。卢某甲、陈某某在购买的二手高档车上安装GPS定位设备。之后,周某某、吕某某安排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等人将车辆从陈某某等人处开走质押给他人获利。车辆质押后,周某某、吕某某故意连续多期不给客户还银行车贷。银行催收后,周某某、吕某某、卢某甲以收逾期贷款车为由,分别雇佣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崔某某、艾某某、康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汪某某、朱某某等人抢夺、盗窃已质押的车辆,二次出售后所得款项部分归还银行贷款,余额占为己有。之后,被告人卢某乙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

庭审现场:

为确保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的6人公诉团队,庭前经过合理分工、制定严密预案。

20181114,庭审有条不紊地进行,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针对被告人的翻供或不认罪行为,适时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并多次成功提请法庭制止了辩护人对被告人的不当询问。该案从上午830至晚上10点,庭审活动共进行了12个多小时,历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20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因不懂法而犯法的行为后悔不已。据悉,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当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邀请了四名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庭审进行了现场观摩,成为阳光检察的见证者。

观摩点评:

根据旁听情况,人民监督员仔细填写了《庭审观摩评议表》,对公诉人出庭表现进行了客观评价。

应邀参加的人民监督员对此次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团成员在庭审规范和成功指控复杂案件等方面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此案的庭审过程突显了“两院”依法、规范办案的理念,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值得充分肯定。

据悉,一直以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检务公开工作,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庭审观摩、公开审查、案件监督评议等一系列活动,主动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沟通联络,不断增进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了解,更好地保障人民监督员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