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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主动请人民监督员评议一职务犯罪案件

【字号:    】        时间:2017-02-24      

 

图为人民监督员在远安县院认真监督评议职务犯罪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向明成 付家新)223,远安县院对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滕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依法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组织监督评议。

2016119,该院职务犯罪侦查部移送审查起诉滕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经审查,该院拟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工作规定(试行)》提请宜昌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启动监督程序,并由宜昌市司法局随机抽选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监督评议中,人民监督员首先听取了承办人关于案件查办经过、案件定性、事实证据、证据材料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的汇报,就滕某某某涉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提问,并现场还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

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回避后, 3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件评议前,该院副检察长董明华还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2016年度查办职务犯罪及所有案件判决情况、2017年正在开展的自侦工作,向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在新的一年里,人民监督员一如既往地加强案件监督,积极参加检察院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并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